“嫌疑犯劉忘月因報仇殺害李元沖,雖有認罪之意,但仍難完全免責。”
“依法判處其半年勞役,在知州府内從事曬谷、舂米等勞動,不得懶惰。”
“對于案件中的另一方,李元沖先行殺人,雖應受重罪懲處,然而因其已亡故,此案不再追責。”
“其餘涉及此案的證人劉刀奴等人,則予以釋放并歸家,立即執行。”
“休庭!”
吳用審閱完畢案卷内容,又查看了一下蘇墨對案情所做的批注,然後大聲宣布。
在唐宋時期,對于一般的女性罪犯,法律規定了五種刑罰:
刑舂(即在被刺字或割鼻之後進行勞役)
拶刑(常見于影視劇中,使用木棍夾手指施刑)
杖刑、賜死(這兩個無需過多解釋)
幽閉(具體說法不一,早期較為詭異,類似于宮刑,不宜詳述;後期則通常是用木錘敲打婦女腹部,使人子宮脫落,失去生育能力)
對于惡性較大、民憤極大的女犯,如造反、謀逆等情況,還可施加重刑。
例如《水浒傳》原着中的王婆,煽情挑撥,誘導潘金蓮與西門慶私通,又教唆潘金蓮用藥毒害親夫,随後逼迫潘金蓮驅趕武松,不讓他祭奠親兄。
此類行為引發極大民憤。
盡管武松并未親手殺死她,但她仍被判淩遲處死,千刀萬剮,深得民心。
至于劉忘月的這起殺人案,
在宋朝來說,并不算什麼嚴重的罪行。
一般會将其歸入刑舂一類的懲罰。
但是,可以免除前面的肉體懲罰部分。
畢竟,替父報仇,是符合儒家價值觀的正當行為。
不論何處審判,判決結果大緻都是如此,沒有徇私舞弊的情況發生。
當然,如果考慮到李元沖身為丐幫幫主的身份,
那麼這個案子就會顯得非常敏感。
大多數官員并不會對此立案,
而是讓雙方按照江湖規矩自行解決。
畢竟,官員們也是珍惜生命的。
一旦真的觸怒了江湖上的高手,恐怕日後睡覺都不得安甯,
一不小心,人就可能沒了……
然而,蘇墨這位知州卻毫不畏懼丐幫的威脅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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