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誰偷的豬肉(第1頁)

在辦案中,李劍從不搞刑訊逼供這一套。長樂鄉的東莊村有一對八十多歲的老夫婦,他們無兒無女,三天兩頭去縣局上訪,起因是兩年前,快過年時的一天傍晚,老倆口把辛辛苦苦喂了一年的豬殺了,準備第二天送去鄉供銷社肉店賣。結果當晚,整頭豬肉被人偷了,隻剩下一些豬内髒。全靠賣豬肉的錢過年的老倆口,哭得死去活來,報案後,雖然有明确的嫌疑對象,但派出所一直沒有破案。這一次公安局長黃建功發話了,限定城郊派出所一周内破案。

責任自然落到了李劍的身上。李劍先向所裡以前的經辦民警了解案件的詳細情況。經辦民警張文昌告訴李劍,案子發生時,沒有任何線索,過了三個月,受害人提供了嫌疑對象,是距東莊一公裡遠的西莊村的張有木父子。而張有木父子已經三次被城郊派出所傳訊過,并且還動用了電棍、皮帶等刑具,但張有木父子死不認帳,根本沒辦法破案。

李劍問:“為什麼會懷疑他們父子?”

張文昌說:“失主有親戚是西莊村的,據他們提供,張有木家在當晚也殺過豬,而且也是東莊村的屠夫殺的。屠夫還是張有木的兒子從老夫婦的家叫過去的,事後張有木家的豬肉都交給屠夫賣了。但張有木家很長時間還有肉吃,據說張有木女兒家過年也沒買過肉,但照樣有肉吃。

這一點李劍也很清楚,農村裡今天誰家買肉了,鄰居都會知道。誰家燒肉吃了,也都能聞到。

李劍又調出了案卷,發現案卷材料很簡單。有老夫婦及其親戚和屠夫的筆錄,總共沒幾張紙。特别是屠夫的筆錄,根本沒幾個字,說時間長了記不清,再就是張有木父子的三次審訊筆錄,也很簡單,三次内容也差不多,反正都不承認偷過。

了解情況後,李劍也認為張有木父子的嫌疑很大,但他并沒有急于去傳訊張有木父子。而是從東莊村的屠夫入手,他認為屠夫肯定出于某種目的沒有講實話,而李劍自然有辦法讓他說實話。

那時候屠夫基本上兼任供銷社肉鋪的營業員,老百姓可以養豬,并請屠夫殺豬。但不能自已私下賣肉,而需通過屠夫幫他們賣給供銷社,由供銷社在肉鋪铳一售賣。所以李劍想到供銷社的肉鋪肯定會有帳本之類的記錄。隻要找到記錄本,屠夫就不可能再隐瞞實情,而這關鍵的一步,派出所卻一直沒有去查過。

李劍找到肉鋪的負責人,翻出記錄本後,正如李劍所料。清楚記載着張有木賣給供銷社是整個豬的豬肉,包括豬頭和四隻腳,因為豬頭、豬腳和其他豬肉的價格是不一樣的,所以都有詳細注明。

李劍又找來了屠夫,告訴他自已已經查過肉鋪的記錄本後,屠夫不得不講出了實情。當時事情已經鬧得沸沸揚揚的時候,有一天張有木估計派出所要調查,提前找到屠夫,叫他不要亂講。屠夫覺得得罪張有木劃不來,怕他以後報複,所以當派出所問他時,他推說天天殺豬,時間長記不起來了。這樣講誰也不得罪。

李劍又找了幾個張有木的隔壁鄰居,詢問他們當年張有木家殺豬之後是不是把豬肉全賣了。鄰居都證實,張有木肯定沒有把豬肉全部賣掉。因為他們家殺完豬那幾天,看到他們家加工過豬腳、豬頭肉之類,而且還腌了一些肉。

之後,李劍才要求所裡其他民警配合,把張有木父子,張有木女兒一起叫到派出所,分别審訊。李劍審訊,一開始隻字不提偷肉的事,隻問他們在當年,殺了幾頭豬,是誰殺的,殺了之後豬肉怎麼處理的,有沒有送給親戚,然後形成筆錄。

三個人的口供高度一緻,張有木家在兩年前殺過一頭豬。請的屠夫是東莊村的,當時是張有木的兒子去東莊村等在老夫婦家,等他們的豬殺完之後,叫上屠夫到自已家殺豬的。豬殺了之後,豬肉全部賣給了肉鋪,留下了豬頭、豬腳和豬内髒自家過年用,而且還送給女兒家半個豬頭和兩隻豬腳。

到此事情更加明朗了,老夫婦家的豬肉肯定是張有木父子偷的。

李劍首先選擇張有木的兒子作為突破口,相對來說張有木更無賴,更容易裝聾作啞。

在審訊室裡,李劍心平氣和地開始了審訊張有木的兒子。

“你知道今天為什麼又把你們叫到派出所裡來嗎?”

“肯定又是東莊村的死老頭又去告我們了。事情我們早已講清了,可你們派出所就是不相信。”

“知道就好,那我問問你,你們家殺的豬,有幾個豬頭,幾隻豬腳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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