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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百一十二章 奕忻北京簽約(第1頁)

鹹豐帝聞奏嗟歎,下旨曰:與夷議和事宜,任皇兄相機辦理,事機緊迫,間不容發,朕亦不為遙制;總期和局速成,和約已換,國書已遞,朕即可及早回銮,鎮定人心。

鹹豐帝谕罷,複谕曾國藩:現在京師兵勇雲集,撫議漸可就緒。皖南正當吃緊,鮑超一軍着勿庸前來。即饬令該鎮與張運蘭迅援甯郡,力掃賊氛,是為至要。

1860年10月下旬,奕忻與額爾金等協商再三,在北京禮部大堂,互換《中英天津條約》,又簽《中英北京條約》。

條約曰:茲以兩國有所不惬,大清大皇帝與大英大君主合意修好,保其嗣後不至失和,為此大清大皇帝特派和碩恭親王奕忻,大英大君主特派伯爵額爾金,公同會議,各将本國恭奉欽差全權大臣便宜行事之上谕、敕書等件,互相校閱,均臻妥善。現将商定續增條約開列於左:

第一款一、前于鹹豐八年(公元1858年)五月在天津所定原約,本為兩國敦睦之設,後于鹹豐九年(公元1859年)五月大英欽差大臣進京換約,行抵大沽口炮台,該處守弁阻塞前路,以緻有隙,大清大皇帝視此失好甚為惋惜。

第二款一、再前于鹹豐八年九月大清欽差大臣桂良、花沙納,大英欽差大臣額爾金,将大英欽差駐華大臣嗣在何處居住一節,在滬會商所定之議,茲特申明作為罷論。将來大英欽差大員應否在京長住,抑或随時往來,仍照原約第三款明文,總侯本國谕旨遵行。

第三款一、鹹豐八年原約後附專條作為廢紙,所載賠償各項,大清大皇帝允以八百萬兩相易。

第四款一、續增條約畫押之日,大清大皇帝允以天津郡城海口作為通商之埠,凡有英民人等至此居住貿易,均照經準各條所開各口章程比例,畫一無别。

第五款一、鹹豐八年定約互換以後,大清大皇帝允于即日降谕各省督撫大吏,以凡有華民情甘出口,或在英國所屬各處,或在外洋别地承工,俱準與英民立約為憑,無論單身或願攜帶家屬一并赴通商各口,下英國船隻,毫無禁阻。該省大吏亦宜時與大英欽差大臣查照各口地方情形,會定章程,為保全前項華工之意。

第六款一、前據當年二月二十八日,大清兩廣總督勞崇光,将粵東九龍司地方一區,交與大英駐粵公使巴夏禮代國立批永租在案,茲大清大皇帝簾定,即将該地界付與大英大君主并曆後嗣,并歸英屬香港界内。

第七款一、鹹豐八年所定原約,除現定續約或有更張外,其餘各節,俟互換之後,無不克日盡行,毫無出入。今定續約,均應自畫押之日為始,即行照辦,兩國毋須另行禦筆批準,惟當視與原約無異,一體遵守。

第八款一、鹹豐八年,原約在京互換之日,大清大皇帝允于即日降旨京外各省督撫大吏,将此原約及續約各條發抄給閱,并令刊刻宣布通衢,鹹使知悉。

第九款一、續增條約一經蓋印畫押,鹹豐八年和約亦已互換,須俟續約第八款内載大清大皇帝允降谕旨奉到,業皆宣布,所有英國舟山屯兵立當出境,京外大軍即應啟程前赴津城,并大沽口炮台、登州、北海、廣東省城等處,俟續約第三款所載賠償八百萬兩總數交完,方能回國,抑或早退,總侯大英大君主谕旨施行。

以上各條又續增各條,現下大清大英各大臣同在京都禮部衙門蓋印畫押以昭信守。

大清鹹豐十年九月十一日

大英一千八百六十年十月二十四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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