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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章 為續香火邪心起 棒打鴛鴦兩分離(第1頁)

1.民事起訴狀

2007年11月9日這一天,凡鋒接到了法院的傳票,傳凡鋒于12月20日上午九時出庭應對妻子梁華的離婚訴訟。之前的11月3日離開他整整一年的妻子梁華打電話給他,說小女兒得了急重病住院了,要他火速帶錢回來給女兒治病。他二話不說,跟老闆結了賬,要了錢急急忙忙趕了回來。誰知到石化才知道是妻子設下的一個離婚騙局,并時隔未達100個小時,一紙訴狀把凡鋒告上了法庭,即将把凡鋒十幾年來苦心經營的愛情與婚姻家庭沖擊得支離破碎!

妻子梁華《民事起訴狀》中的事實與理由是這樣寫的:

民事起訴狀

原告:梁華,女,瑤族,農民,1976年10月4日。

被告:凡鋒,男,瑤族,農民,1978年8月22日,住址:石化縣黃川鄉清金村龍山屯。

訴訟請求

其一:請求法院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,婚生三個小孩一男二女,原告撫養兩個女孩,被告撫養一個男孩,被告不需向原告支付兩女孩撫養費。

其二:判決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。

事實及理由

1994年10月份,原告與被告經媒人介紹認識後即确定婚約。1996年2月20日生育長女,取名凡美;2001年10月1日生育長男,取名凡福;2002年3月2日補辦結婚登記手續;2005年3月1日生育二女孩,暫定名為凡豔,因是超生,二女凡豔現還未上戶口。由于當年原告年幼無知,在未成年的時候,通過媒人介紹認識被告後即與之同居生活,後并非婚生育,對被告的性格、脾氣和做人道理全然不知,缺乏了解。同居生活後,被告脾氣暴躁、野蠻粗魯、不通人性的劣性暴露無餘,經常借酒發瘋,動不動就對原告拳打腳踢,并且每次都往死裡打、掐原告的脖子,幾經多次緻使原告差點窒息、死于非命。最為嚴重的是2006年5月20日,雙方在廣東打工時,由于被告把長女打得遍體鱗傷後還不甘心,繼續借酒發瘋還把女兒往死裡打,原告對其勸阻時,沒想到被告又揮拳向原告,并把原告狠狠地往死裡打,幸在同鄉人報警,警察及時趕到制止後,原告才得以逃過一劫,這次家暴緻使原告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,并在家療養一個多月後才得以康複;2006年11月3日晚八點半左右,由于被告老是懷疑原告有外遇,疑神疑鬼并一直懷恨在心。當晚,被告又借酒發瘋,對原告大打出手、掐原告的脖子,原告又一次差點成為被告手下的冤魂,後來,被告的老表趕到後并對其進行制止,這時,被告又與其老表對打起來,原告這時才又死裡逃生。但這一次劫難,比以往的每一次都嚴重得多,原告全身傷痕累累,多處軟組織挫傷數月尚未治愈及康複。期間,2002年補辦結婚登記後不久,由于原告不堪忍受被告的淩辱毒打,曾不得不與被告分居長達兩年多之久,即2004年初才回來與之共同生活至今。而且,每次被告對原告實施家暴後都供認不諱,雙方也曾多次鬧要離婚,也曾到法院立案庭協議離婚過,但終因雙方對二女凡豔以後如何上戶口問題未達成協議而調解未果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,于2000年在被告老家建有二間鋼混結構的樓房一幢,約150平方米,可由被告及婚生小孩繼續使用居住,原告不參與分割;家裡所有家具家電,也給被告繼續使用和占有,被告姑媽欠款1萬元,可由被告享有;沒有其他任何共同債權債務。

綜上所述,被告長期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,嚴重摧殘原告的軀體,給原告肉體上和精神上造成了極大的傷害,嚴重傷害了夫妻間的感情,現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,原告已無法再與被告共同生活。為維護婦女的合法權益,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,根據我國《婚姻法》第32條三款第二項的規定,特向法院提起訴訟,請依法判決。

真相到底如何,且看事态的發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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