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心是一條河》的小說單行本在兩個月之内就再版了三次,一共賣出了三十萬冊。
因為胡涵和出版社談的是自費出版,所有抛去前期投入的一萬多塊錢,淨收入達到了十萬塊,這可比拿個幾千塊錢的稿費爽多了。
這種自費出版的行為雖然在後世很常見,但在80年代卻是蠍子拉屎獨一份。
胡涵是在和出版社接洽時特意提出了這個要求,他提出的條件其實看似誘人卻是個美麗的陷阱。
表面上自費出版為出版社節約了印制成本,可以白拿錢,但實際上出版社卻喪失了掙錢拿大頭的機會,隻能收取管理費和發行費用。
實際上胡涵充當了國内第一個書商。
為這個出版社還特意請示了上級,回複是開放搞活,隻要不違反大原則剩下你們看着辦。
于是,出版社就上鈎了。
因為誰也打不了包票,這本書到底能賣多少。
結果《心》就成了爆款,因為已經簽了出版合同,所以出版社再後悔也來不及了。
最近,還有幾家電影制片廠也來找胡梅談把《心》改編成電影的事情。
但胡涵卻提出了更加苛刻的條件。
對于這件事的态度并不是胡涵有多斤斤計較,但他必須要保護自己和胡梅的利益。
尤其是在這種整體不尊重知識産權的大環境裡。
胡涵提出的條件也不多,一共就三條。
首先,原作者必須參與電影拍攝的全過程,包括改編劇本,選角色,拍攝指導意見以及後期剪輯等。
其次,原作者除了稿費之外還要享受利潤分賬,如果拷貝低于1萬份,拿作者分文不取。
但如果超過了這個數的話,5萬份時,作者拿5%的利潤,10萬份以上時,這個比例要到10%。
那時的國内電影還沒辦法計算票房,所以隻能按照賣拷貝的數量來算。
至于利潤也好算,就是減去拷貝一份膠片的成本,其餘都算是利潤。
最後,就是電影制作經費必須充足,如果拍攝經費不足的話,作者有權優先參與投資。
當然,最後分錢也是按投資比例來的。
開始,幾個大電影廠都對胡涵列出的條件嗤之以鼻。
《心》的底子雖然好,但這三個條件簡直就是不平等條約。
以前都是作者得看電影廠的臉色,哪有反過來的。
不行不行!
誰簽了這種“喪權辱國”的合同,那肯定得淪為全國同行的笑柄。
但大廠看不上的,不代表小廠也看不上。
這種正當紅的暢銷書改電影肯定會賺錢,這傻子都知道。
要不是那幾個大廠瞧不上,也輪不到他們來談條件。
你說條件苛刻?那算個屁!
我們廠裡都快揭不開鍋了,你說原作者撕走一條雞腿兒,那不還剩下大半隻雞呢嗎?
再說了,人家還想投資,這不是好事兒嗎?
這兩年國家搞建設,文化方面投入少了,讓廠裡自謀出路。
大家正發愁呢,就有人來送枕頭,這樣的财神爺哪找去啊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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