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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62頁(第1頁)

而圖片上方顯示的日期是從6月11号開始,截止到6月22日,設計一部交稿的前一天。

看到這個鐵證如山的證據,錢文森與張佳佳的臉都綠了。

張佳佳咬住下唇,扭頭瞥了左甯薇一眼,滿臉的憤怒,既然左甯薇早就做了備份,上回她為什麼不說,誠心在這兒等着她是吧?

左甯薇發現張佳佳充滿恨意的視線,揚起唇角輕蔑地笑了笑,随即收回了目光。

而正在侃侃而談的左亦揚似乎還嫌這些對被告的打擊不夠大,又呈上另外一副截圖:“我的當事人,左甯薇女士是個做事很細心很妥帖周全的人,她還為我們保留了這樣一份證據。這是6月23日左甯薇女士将設計圖發到升華珠寶設計一部總監錢文森時的截圖,大家從截圖上可以清楚地看到,這上面的作品确實是《桃夭》,發件人是我的當事人左甯薇女士,而收件人Bert,正是升華珠寶設計一部總監錢文森的英文名。這份截圖上所顯示的系統是升華珠寶去年新啟動的自主辦公系統,是由升華珠寶自己開發的,目前在市面上用這種辦公系統的獨升華珠寶一家。”

對比起前面的設計草圖網絡備份,這份截圖才是真正是殺手锏,炸得錢文森和張佳佳目瞪口呆,就連素來沉穩,應對得宜的汪律師也變了臉。原以為是一個手到擒來的小官司,哪曉得最終卻出現了這種轉折,果然,輕視任何人都是要付出代價的。

法官和審判員就左亦揚提交上來的證據商議了一番,複又問汪律師:“對原告律師提交上來的證據,被告律師可有異議?”

異議?他拿什麼去異議?法庭是憑證據說話的地方,原告鐵證如山,他便是口才再出衆,也沒辦法在衆目睽睽之下,颠倒是非。

隻是……汪律師也不願在自己的履曆上留下這麼一個敗績污點,所以哪怕明知錢文森不大可能拿出什麼有力的證據,他仍然道:“我當事人對原告的版權登記存疑,委托創作作品申請登記的,著作權人還應提交著作權人及創作者的身份證複印件(著作權人或創作者是單位的,應提交營業執照或法人代碼證的複印件、法人代表的身份證複印件)、委托創作合同或協議的原件及複印件各一份,據我所知,左甯薇女士在6月26日就遞交了辭呈,并未向公司申請這些材料,因而我請求再調查一番。”

他這番質疑合情合理,法官颔首答應了他的請求:“被告的請求合乎法規,請于三日内提交新的材料和證據,7月11号第二次開庭。”

然後法官宣布了退庭。

汪律師舒了口氣,終于争取到了第二次開庭的機會。不過錢文森這個案子他是不能再接了,汪律師打定了主意,回頭就與錢文森解除委托合同。

隻是他想得很美,但很快現實就給了他一記響亮的耳光。

因為剛走出法庭時,兩個穿着警服,神情嚴肅的警察上前,拿出兩張拘留證,分别出示在錢文森和張佳佳面前:“錢文森,張佳佳,你們倆涉嫌一宗欺騙他人吸食毒品罪,請跟我們走一趟!”

第二十四章

這個案子是公開審理,在社會上也有一定的知名度,因而今天也有一些媒體人前來采訪。

庭審上的反轉,原告律師抛出來的一個個實錘本來就讓不少媒體人興奮不已了,誰料都退庭,大家都要散場了,結果還來了這麼一個大“驚喜”。在場的媒體人紛紛舉起相機,對着面沉如水的錢文森和張佳佳拍個不停。

更有機靈的記者像鲨魚聞到了血腥味一樣,連忙将話筒對準了兩個警察,問道:“請問警官,錢文森與張佳佳欺騙他人吸毒,此案已經偵破了嗎?受害者是誰?”

尚易當然不可能在這時候公開回答記者的問題,他闆着臉拒絕道:“此案尚在偵查階段,不方便對外透露,請讓一讓。”

見尚易不肯松口,記者的矛頭一轉,紛紛盯上了錢文森和張佳佳:“錢總監,請問你們欺騙何人吸毒?為何要欺騙對方吸毒,是與對方有深仇大恨嗎?”

“張佳佳女士,請問你為何會與錢總監合謀欺騙他人吸毒?是錢總監許了你什麼好處嗎?”

“這吸毒案是不是跟今天的剽竊案有關?”

……

記者們的想象力天馬行空,一個個,問得錢文森和張佳佳啞口無言。兩人齊齊捂住臉,但仍然擋不住面前不停閃爍的閃光燈。

更讓兩人絕望的是,門口還圍了許多旁觀的群衆,他們也紛紛拿起手機拍照,更有甚者,直接将照片上傳到了網上。如今是自媒體的時代,一個手機,一個賬号就可以在網絡上發布信息,傳播新聞,過不了多久,他們倆這狼狽的一幕就會上傳到網上,弄得人盡皆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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