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29章(5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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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民族人民的生活不是少數幾個人的生活包容得了的,因為這少數幾個人同各民族人民之間的關系還沒有找到。有一種理論說,這種關系的基礎是把群衆意志的總和交給曆史人物,但這種理論隻是未經曆史經驗證實的假設。
群衆意志的總和交給一些曆史人物的理論,在法學領域也許能說明好多事情,對法學的目的也許是必要的,但應用到曆史上,一旦發生革命、征服、内戰,一旦開始一個曆史時期,這種理論就不能說明任何問題。
這種理論似乎是駁不倒的,因為交出人民意志這種事既然不存在,也就無法檢驗。
不論發生什麼事件,不論這事件由誰領頭,這種理論總可以說,事件由某人領頭,因為群衆意志的總和交給他了。
一個人看見一群牛在走動,但沒注意不同地區不同性質的牧場,也沒注意牧人的驅趕,就斷定那群牛走什麼方向是由帶頭的那頭牛引導的。那種理論對曆史問題的解答,就有點兒像這個人的判斷。
“牛群朝那個方向走,因為帶頭的那頭牛在引導它;所有其他牛的意志的總和就交給那群牛的首領。”這就是第一類史學家的答案,他們認為權力是無條件交出的。
“如果引導牛群的牛更換了,那是因為帶頭牛走的不是牛群選擇的方向,全群牛的意志總和就由一個首領移交給另一個首領。”承認群衆意志總和在已知條件下交給統治者的史學家,就是這樣回答的。(使用這種方法觀察的人往往會發生這樣的情況:觀察者按照選定的方向,把那些由于群衆已改變了行動方向不再走在前頭、而走在旁邊甚至後面的人當作首領。)
“如果不斷更換帶頭的牛,不斷改變牛群行動的方向,那是因為要達到既定的方向,牛群把意志交給我們所注意的那幾頭牛,而要研究牛群的行動,就得觀察在牛群周圍走動而引人注意的那幾頭牛。”這是第三類史學家的說法,他們認為所有曆史人物,從帝王到新聞記者,是他們時代的表現。
群衆意志交給曆史人物的理論,隻是對這個問題的另一種說法。
曆史事件的原因是什麼?是權力。權力是什麼?權力是交給一個人的意志的總和。群衆意志在什麼條件下交給一個人?在那個人表達群衆意志的條件下。這是說,權力就是權力。也就是說,權力這個詞的意義我們并不了解。
如果人類知識的領域僅限于抽象思維,那麼,人類在批判了科學對權力的解釋以後,就會得出這樣的結論:權力隻是一個名詞,實際上是不存在的。但是,要認識現象,除了抽象思維外,人類還可以用經驗這一手段來檢驗思維的結果。而經驗告訴我們,權力不隻是一個名詞,而是确實存在的現象。
且不說,沒有權力這一概念,人們的集體活動就無法叙述,權力的存在不僅被曆史證明,而且被對當代事件的觀察證明。
發生一件事,總會出現一個人或幾個人,而那件事就是按他們的意志發生的。拿破侖三世簽發了一道命令,法國人就開往墨西哥。[71]
普魯士國王和俾斯麥發布了命令,軍隊就開往波希米亞[72]。拿破侖發布了命令,軍隊就開往俄國。亞曆山大一世發布了命令,法國人就服從波旁王朝。經驗告訴我們,不論發生什麼事,那件事總是同發布命令的一個人或幾個人的意志有關。
史學家按照老習慣承認神幹預人類的事,想從賦有權力的個人意志上找求事件的原因,但他們的結論既不能從推理中獲得,也不能用經驗來證明。
一方面,推理表明,一個人的意志——他的話——隻表現在部分事件上(例如在一場戰争或一次革命的部分活動中),因此不承認超自然的神秘力量——奇迹,就不能承認幾句話是推動幾百萬人行動的直接原因;另一方面,即使我們承認幾句話可以成為事件的原因,但曆史表明,曆史人物的意志多半不起任何作用,就是說,他們的命令常常不被執行,有時甚至出現與他們的命令相反的情況。
如果我們不承認神幹預人類事務,我們就不能把權力看作事件的原因。
從經驗角度來看,權力隻是個人意志同另一些人執行這個意志之間的關系。
為了說清楚這種關系,我們首先應該确定,意志這一概念是屬于人的而不是屬于神的。
如果神發布命令,表現自己的意志,像古代曆史告訴我們的那樣,那麼,這種意志的表現将超越時間,同時也不是由什麼事物引起的,因為神同事件無關。但是,如果談到命令,也就是在一定時間一些互相關聯的人們意志的表現,我們為了說明命令和事件的關系,就得重現:第一,整個事件發生的條件,也就是事件和發命令的人當時行動的連續性;第二,發命令的人同執行命令的人之間必要聯系的條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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