97年面臨着偵審合一的公安體制改革,預審科的職能将要并入刑偵大隊。上級要求預審科要做好歸并的準備,所有積案必須在97年底之前全部結案。預審科也是鐵公正副局長分管的。
3月底的一天,鐵公正把李劍叫到辦公室,拿出一疊卷宗。對李劍說:“這是一個93年11月的命案,案犯叫馬心健,是馬家塢鎮小學的校長,殺了自已的妻子,一會兒認罪,一會兒翻供,到現在無法起訴。案件一直擱在預審科,馬上要偵審合一了,趁這段時間你們大案中隊沒什麼大案子,把這個案件想辦法給它結掉。”
李劍接過卷宗:“好的,我先把案卷看一下,我們會盡力辦結的。”
李劍回到辦公室後,把大要案中隊的四個民警都叫了過來:“剛才,鐵副給了我一個命案卷宗,是93年11月的,嫌疑人是一小學校長,馬心健,已經羁押快四年,一直起訴不了。馬上要偵審合一了,所有積案都必須清理,鐵副要求我們盡早把它辦結。現在我要求,我們每個人對這個案件認真地審閱一遍,然後提出自已的意見。
看完卷宗,大緻情況是這樣的:93年的11月4日,星期四晚上馬心健一家五口人一起在學校的宿舍裡,吃完晚飯。大概六點鐘左右,馬心健的妻子張秋英提着事先準備好的禮物,走路去一點五公裡遠的絲廠宿舍看望同廠的生病工友。
馬心健在學校宿舍監督三個孩子做作業。張秋英到八點鐘沒有回家,馬心健不放心,告訴三個孩子,自已去接他們母親回家。
馬心健從學校到絲廠一路都沒有碰到妻子,找到他妻子的工友得知,妻子在工友宿舍坐了二十分鐘不到就回去了。馬心健就從另一條小路返回學校,仍然不見妻子回家,他斷定妻子肯定出事了。
于是帶了手電筒和三個孩子一起出門找妻子。找了一個小時左右,最後是他的大女兒發現,她母親死在洪店村口路邊的田溝裡。
馬心健即打電話報警,說自已的妻子被車撞死在了路邊的田裡。
交警到現場後發現,并不象交通肇事的現場,為了慎重起見,向縣局彙報後,聯系了刑偵大隊,刑偵大隊經過現場勘查和法醫死檢,認定是一起殺人案件。
經過幾天的偵查後,認定馬心健有重大嫌疑,即對馬心健采取了收容審查措施。
一開始馬心健并不承認自已殺妻的犯罪事實。收審一個多月後,馬心健交待了自已殺害妻子的犯罪事實。但是作案工具一直沒有找到。
按照他交待的扔作案工具鐵錘的池塘,被排幹水搜尋過,但一直沒有找到作案工具鐵錘。而且作案動機不明,一會兒說嫌老婆難看,一會兒又說老婆性格不好,經常同他吵架。
檢察院批準過對馬心健的逮捕,但起訴後,馬心健開始翻供。說是因為公安機關刑訊逼供,不讓他睡覺,讓他蹲馬步,他實在受不了了,最後他隻能不斷編造犯罪事實,直到公安人員滿意為止。
看完卷宗後,李劍向當時的刑偵大隊主辦民警,和預審民警作了了解,問他們當時為什麼會把馬心健作為嫌疑對象收容審查的,因為卷宗中反映不出。
據介紹,一是認為馬心健很狡猾,屍體被發現後,他什麼情況都還沒搞清的情況下,毫不猶豫地說是被車撞死的,目的就是往交通肇事逃逸上去引導,從而逃避懲罰。
二是排除了仇殺,财殺的各種可能。
三是馬心健很反常,在發現屍體後很冷靜,首先想到的是讓他女兒把手表戒指及錢物收拾好。
李劍又找了當時參加現場勘查和屍檢的法醫和技術人員。
法醫告訴李劍,死者因被人多次用比較規則的鈍器,擊打後腦部,造成顱腦損傷死亡,鐵錘之類可以形成。
李劍問法醫:“當時你有沒有根據胃内溶判斷死亡時間?”
法醫告訴李劍:“我有過判斷,是飯後一小時左右,後來領導認為我的判斷與案件實際有矛盾,說我判斷有誤,讓我不要出這個結論。”
李劍問技術員;“現場勘查的時候,馬心健有無在邊上。“技術員和法醫都說在的,而且還作為家屬見證人簽過字的。”
之後,李劍等人又到看守所提審了馬心健,馬心健見到李劍就喊“冤”。
李劍就撿重點問了幾個問題:“馬心健,你既然說自已是冤枉的,當時為什麼要承認?”
“我實在沒辦法,不承認他們就幾天幾夜不讓我睡,用500瓦燈泡照我,電棍觸我,還罰我蹲馬步,我實在受不了了,隻能承認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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